第六条

已修改

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