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修改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