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物价、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