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立项。
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埋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