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燃气器具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