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燃气器具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