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