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