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