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