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燃气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设备,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