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燃气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设备,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