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