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禁止燃气运输机动车辆在机关、仓库、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附近100米内和人员稠密区停靠、中途停车时,在周围50米内不得靠近明火,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车。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