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燃气运输机动车辆在机关、仓库、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附近100米内和人员稠密区停靠、中途停车时,在周围50米内不得靠近明火,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车。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