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及巡检抢修专用车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