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