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气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用户使用燃气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修钢瓶角阀或调压阀;(二)擅自处理瓶内残液、自行进行钢瓶之间倒罐;(三)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四)用火、热水或其他热源直接对钢瓶加热;(五)与其他明火炉灶同处混用;(六)无理阻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管道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