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盗用管道燃气。

擅自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燃气计量装置封印,或者故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准、失效的,以盗用燃气论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