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用户有权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投诉。燃气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投诉用户。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