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二)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三)向无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提供气源;(四)销售无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供给的燃气;(五)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他用途的加气充装。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