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代表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等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意见的;
(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