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代表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