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有效代表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