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