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和督办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通过市人大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和代表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