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力量,跟踪督办,提高督办实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