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围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内容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当面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