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研究、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

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督办制度;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办理。

承办单位办理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但超出本单位职责权限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