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