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五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通过网络平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途径向代表和各代表中心组及时告知交办结果。代表对交办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告知交办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中心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后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