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