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并可在新闻媒体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