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