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五)、(八)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四)、(六)、(七)、(九)项规定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三)、(八)、(九)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