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处5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100元罚款;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