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章 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