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