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