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