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