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