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