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二)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驾驶违法改装、拼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