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经营者或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出借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有关证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