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资格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活动。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载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乘客下车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重新载客。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