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经市交通部门批准;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以及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