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或者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