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以本人实名登记的客运资格证及服务质量监督卡,驾驶经营者核准的车辆上岗营运。驾驶员身份证、客运资格证及服务质量监督卡应与准驾车辆一一对应,并报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