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六条已废止暂住人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下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由县、市公安机关授权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在申报暂住登记时,还须申领《暂住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