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检查等管理工作。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