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指导和总量调控的要求,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计委、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