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

(一)省外公民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二)本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县、市暂住的人员;

(三)本省各县、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到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或到由本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地区暂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