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一)省外公民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二)本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县、市暂住的人员;(三)本省各县、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到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或到由本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地区暂住的人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