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过期《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