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已废止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或者责令暂住人限期离开暂住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