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留住、雇用未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除对暂住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外,对单位或者用工人按每留住或雇用一人罚款五十元进行处罚;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向未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人员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